以案释法—— 代理商侵占公司货款,被判构成侵占罪

姜正彬、陈仁勇
2026-03-06

案情简介

2013年度,无锡市惠山区一镇政府安置房项目需要采购电梯设备经李某联系该镇政府和电梯公签订一份《电梯定制合同》, 约定由电梯公司为该项目提供电梯设备,合同价款1550元。但直到2019年度尚有600万元电梯款未到账公司派员配合李某前往镇政府进行核对电梯欠款情况,但镇政府配合核对处理,后也未付欠款为此,电梯公司于2020年4月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开庭时,该镇政府向法院提交了由李某签字的多份银行承兑汇票。法院认为镇政府已付清全部电梯货款,李某收取镇政府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代理权表象,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通过该诉讼案件,获知李某从镇人民政府签收多笔银行承兑汇票,合计金额15550000元。经核对,李某交付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合计金额9700000元,其他银行承兑汇票580万元均被李某占有,尚有470万元未归还。

代理思路

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涉嫌侵占罪,该项犯罪类型属于自诉案件范围,自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退还被其侵占的款项

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接受自诉人委托,由姜正陈仁勇律师担任代理人。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即向无锡市惠山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裁判结果

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侵占罪,因有退还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等从轻情节,判处李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一审判决后,某不服判决,委托律师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代理销售期间,已获得公司收款授权,且公司未向其结算销售提成等理由,认为其不构成犯罪,要求改判无罪上诉后,又委托辩护律师与自诉代理人协商,其家属也积极筹集钱款进行退赔,并对剩余款项提供担保。经上诉法院组织调解,最终达成自诉调解协议。公司在李付款后,向法院撤回了刑事自诉,即在羁押三个月后释放。

律师提示

在现今公司销售产品环节,委托代理商销售是很多公司采用的模式但这种模式中,多数公司常常通过代理商联系客户进行催款、对账、或代收货款等。同时,代理商在代理销售中,其自身又往往与客户之间发生其他业务关系,即其与客户之间也可能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上述情形,本案代理人在代理多起货款、工程款债权纠纷中均有不同情况存在,很多公司在业务中忽视这一管理漏洞。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常基于合同签订或履行的外观表象,认定构成表见代理事实,造成债权主体转换风险。

为此,建议存在代理商销售时,首先应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付款指定账户及未按照指定账户付款不予认可等限定条款;其次,在合同履行中要由公司直接向客户进行催款、定期对账,这样也能掌握债务人财务情况变化及诉讼时效超过等风险。在发现货款等债权出现异常,要及时查明情况进行维权处理。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