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某自2020年9月1日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一职。入职以来,孙某积极进取,表现突出,一路晋升为销售组长,同时被多次颁发“优秀员工”、“销售精英”等荣誉证书。2025年6月1日A公司以孙某工作业绩不达标、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孙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将孙某移出工作群、办理退工停保手续。孙某认为,A公司的上述行为系违法解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A公司应当向孙某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
A公司以孙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孙某系销售岗位,销售业绩取决于多种因素,且A公司于孙某在职期间向孙某颁发了多份荣誉证书奖励,对其工作给予了肯定,故A公司称孙某不能胜任该份工作缺乏事实依据。即便孙某不能胜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A公司应当安排岗位培训,本案中A公司并未安排孙某进行培训,未尽到协助劳动者适应工作岗位的义务,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此外,A公司单方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程序违法。综上,A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应当向孙某支付赔偿金。
【法律提示】
一、销售岗较其他岗位更特殊,销售业绩取决于多种因素,需结合市场行情、企业效益及员工以往表现等方面综合考量。
二、合法辞退的前提与流程:1.先明确“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据。用人单位需先有具体、合理且已告知劳动者的销售业绩考核标准。比如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季度销售额目标,或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销售规章制度里有清晰的业绩指标,且该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如员工签字确认、内部系统公示等),以此综合各方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认定劳动者业绩不达标是否属于“不能胜任工作”。 2.履行培训或调岗的前置程序。若劳动者确实业绩不达标,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辞退,需先为其提供针对性业务培训,比如销售技巧集训、产品知识特训等;或者根据劳动者能力调整到匹配岗位,如从大客户销售调整为渠道销售等。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协助适岗义务,也是合法辞退的核心前置步骤。3.履行通知工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