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涉嫌海外医疗诈骗19余万元被不起诉案

刘静宜
2026-01-20

【关键词】

海外医疗诈骗、数额巨大、不起诉

【内容摘要】

张三系一家美容会所的经营者,李四系该会所的顾客,常年在此美容消费。南京公司联系张三将李四带至泰国,参加广州公司组织的海外医疗项目,李四被骗19.83万元,张三分得9万余元。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个被害人数众多、涉及海外医疗诈骗的案件。

张三系一家美容会所的经营者,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服务,化妆品、美甲用品销售。李四系该会所的顾客,常年在此美容消费。

2017年10月,南京一家公司的员工王五、潘六、崔七三个人来到张三的店里,签订了一个涉外医疗项目的合作协议,主要约定:

1、出境前,张三门店向南京公司提交赴海外客人的《客户分析表》(辩护人注:该表载明了客户的财产信息、兴趣爱好、预期消费、健康情况、禁忌话题等,是一些骗术的常规套路)。

2、客人赴海外购买健康疗程后,南京公司与张三门店按照5:5分成。

张三对李四讲,预缴1万元给给南京公司,如果消费了,可以充抵消费款,如果不消费则不退还。李四缴款1万元,到泰国参加了广东公司组织的健康说明会,进行了体检、血液净化、重金属排毒,消费20万元。张三随团出境,当时也花了2.5万元体检、买药。在泰国诊疗过程中,李四问张三花了多少钱,张三说自己花了20多万。

事后,根据湖南警方的侦查,诸多被害人在泰国遇到的是冒牌专家医生,那些人是广东公司从国内请来并包装好的冒牌货。根据线索,发现张三涉嫌诈骗一案,遂将张三一案移交苏州警方处理。

2018年4月12日,张三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侦查机关认定张三于2017年10月份,伙同他人以免费旅游、体检为由,将被害人李四带至泰国,后以预防癌症等疾病为手段,骗得被害人李四人民币19.83万元。

【办案经过】

2018年6月29日,侦查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7月2日,张三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指派刘静宜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阅卷后,分别于当日、7月4日、7月10日会见了张三。

2018年7月16日,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辩护人书面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检察机关于2018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于8月1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于9月11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于10月1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于11月9日第三次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张三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18年11月20日决定对张三不起诉。

【辩护意见节选】

一、主观方面,嫌疑人张三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1、犯罪嫌疑人张三一直稳定供述,其出国前,跟被害人说过血液净化要花9.8万元。

在侦查卷宗中,犯罪嫌疑人张三说给被害人李四介绍的就是血液方面的净化,说做了之后,血液内的垃圾内就能排除,血液就不会那么粘稠,也告诉李四费用至少9.8万元以上的。

而被害人在此节的说法,典型的一对一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其他间接证据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返利的47%,是医美行业的规则。

在侦查卷宗中,广州公司的会计赵八说,根据广州公司老总钱九的说法,这是医美行业的规则,大家都是这么做的。

张三在相关行业从业十年以上,当然也是知晓的。

辩护认为,不能因为返利比例高,就反推出违法犯罪的结论。

3、涉案的金额。

到了泰国,被害人李四进行体内重金属检查治疗的10万元,与张三无关。

严格而言,如果到了泰国不消费,1万元是不给退的,所以涉案的金额应该是88000×47%=41360元。

4、张三本人也是被害人。

张三本人注重美容养生,自已也被广州公司所欺骗,也是被害人,如果知道海外医疗是个骗局,为何自己还要花费2.5万元去泰国检查、治疗?辩护人提交张三QQ空间截图,详见附件,证明其本人注重美容养生。

高铭暄教授认为,诈骗罪是一种目的型犯罪,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能是直接故意。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三实际上是一种过失。可以印证此节的事实有:

在泰国,广州公司假造了张三的各项检查指标,并用假冒的医生骗取了张三的钱财。侦查卷宗里有共14页假造的检查报告在案可查。

回国后,广州公司还一直在欺骗张三,使其一直还认为自己的几个癌症的指标很严重,所以还服用广州公司给予的假药。侦查卷宗有证据XX可以印证此节。

回国后,张三就相关事宜,还咨询了其在美国从医的亲戚韩十,详见附件。应辩护人要求,张三提交了其近期与亲戚韩十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三页,其中一页系亲戚韩十告知本人美国联系方式,另外两页系其传来本人护照两页。

5、张明楷教授认为,既然是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就意味着被害人在交付财物之前,行为人便以非法占有目的实施了欺诈行为。具体到本案中,张三显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犯罪嫌疑人张三有没有实施了欺诈行为呢?

二、手段方面,张三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诈骗罪规定的欺诈手段

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要看诈骗的程度,也就是欺诈在整个行为中的作用。

刑事欺诈,完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诈手段起全面的、根本性的、决定性的作用。

民事欺诈只是在局部事实采取了欺骗手段,例如夸大自己的信誉能力。

没有证据证明张三与广州公司有合谋、策划。门店合作协议,张三是与南京公司签订的,并未涉及到广州公司,前来接洽的也是南京公司的人。

在泰国接机的孙十一是哪个公司的人员,张三并不清楚,一直到了泰国,才接触到孙十一,到了泰国,只知道孙十一是泰国的客服,也不知道其是广州公司的人员,健康说明会,大家也以为是泰国医院组织的。在张三的供述里、被害人的陈述里,可以印证此节。

三、因果关系

本案中,有一个关键情节,在被害人李四问起张三花了多少钱的时候,张三有个不诚实的回答,说自己花了二十多万。

辩护人认为,不想让顾客知道商家赚了多少钱,也符合常情常理。无论如何,也不能上升到刑事欺诈的高度,被害人李四支付的钱款付款在前,张三撒谎在后,被害人李四交付款项并非是基于张三的欺诈,而是基于对健康养生的期待。被害人李四在侦查卷宗里说其在张三的美容店做美容有十来年了的说法,也印证了此节。

被害人李四陷入错误认识,完全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与张三并无关联。

四、事后表现

张三并没有逃跑、挥霍、隐匿、拒不返还等行为,返利款一直在银行账户内未动。事后,让家属主动到公安机关退出十万元,该款已发还被害人李四。

2018年7月5日,被害人主动联系张三的家人,出具谅解书一份。

五、处理意见

综上,恳请检察机关:

1、本案认定张三诈骗,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起诉。

2、或者根据刑法总则,将张三的行为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

【办案小结】

这是几年前办理的不起诉刑事案件,略作梳理。本案中的焦点是:1、张三出国前是否知情;2、张三与南京公司、广州公司是否有共谋;3、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的区别。

辩护人通过阅卷,围绕着本案中的焦点,需要厘清以下关键问题:张三是否意识到主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医疗美容这个幌子进行诈骗?张三提供的客户简单信息表,是否足以使其认识到骗局,进而与主犯共同诈骗?张三邀请被害人出国医疗美容的目的基于利益分成还是共同诈骗?张三的行为并不足以使被害人本身陷入对主犯行为的错误认识中,就无法认定行为人有共同诈骗的故意。

(备注: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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