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 年 10 月 7 日 ,外卖骑手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汤某受伤,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外卖骑手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汤某无责任。汤某因本起事故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
经查,外卖骑手张某事故发生时着某平台工作服,并在B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2024年汤某将外卖骑手张某,张某所属平台A公司及雇主责任险的B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辩称:外卖骑手张某与其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与外卖骑手张某之间存在用工关系的为C公司,并申请追加C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法院予以准许。
C公司辩称:外卖骑手张某系公司雇佣的外卖骑手,涉案事故发生在其送外卖过程中。公司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外卖小哥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外卖骑手张某与C公司之间存在用工关系,事故发生时外卖骑手张某正在进行外卖配送,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外卖骑手张某给原告汤某造成的损失,应由C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C公司为外卖骑手张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案涉事故发生属于保险的保障范围,故应当先由B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部分应由C公司负担。
法院判决:
一、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汤某 7538.33 元;
二、被告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汤某9759.6 元;
律师提醒:
此类交通事故,对于确定赔偿主体问题,我们需要留意以下问题:
一、起诉时被告应如何确定?
一般而言,首先要明确外卖骑手属于哪个平台,查明其用工单位,将骑手本人及其所属的外包公司(即用工单位)、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平台公司可作为被告共同参加诉讼。
二、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目前多地法院均认为外卖骑手与外包公司之间存在用工关系,外卖骑手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属于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应由外包公司承担,因外包公司往往给外卖骑手在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故保险公司需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付,超出保险范围部分由外包公司予以赔付。
平台公司一般无需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多数时候,外卖平台将骑手的招聘与管理业务分包给了外包公司,由外包公司负责对骑手进行管理和培训,外卖平台仅负责派单,扮演着一个信息平台的角色。并且,外包公司通常已与平台签订协议,所有赔偿责任都由外包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