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法律实践的舞台上,一位七旬老人发生交通事故获赔误工费的判例,引发诸多思考,尤其从已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视角来看,更有着深远的意义。
这位70多岁的原告,或许在大众刻板印象中,已是安享晚年、颐养天年的年纪。然而,生活的剧本并未遵循常规走向。他在事故发生前,仍凭借自身劳动赚取生活所需。虽已年迈,但勤劳的双手未曾停歇,努力在岁月余晖中书写自立篇章。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0日18时21分,谭某驾驶苏UB56** 小型轿车,沿23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吴越路路口实施左转弯时,与沿230省道由西向东直行的金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故造成两车受损及金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某某无事故责任。金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至腿部受伤,在家中休息一年多,保险公司以其过了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赔偿金某某这一年多的误工费,金某某遂起诉至法院。
【代理思路】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向金某某赔偿误工费?
本所律师在接受代理该案件后,从金某某处了解到,其受伤前为多家企业提供运货服务工作,但因其年事已高不会使用支付宝、微信等,故运输费用都用现金结算,但金某某将每笔运费都记在笔记本上,到年底与各企业进行结算,故金某某无法提供其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流水。虽金某某的运货服务的各企业老板愿意为其出庭作证,但仅有证人证言其证明力不够充分,为此本所律师花费大量时间对金某某的手写记账本进行整理归纳,将每家企业的运费分不同时间段进行列表总结。最终,这些材料成为这次对误工费索赔的有力佐证。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金某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受伤前为多家企业提供运货服务工作,其提交的为A公司的送货单及记账本,能够反映其为A公司送货的月平均运费收入4200元左右,因未能提交为其他企业送货的实际收入,本院酌定按照2022年度江苏省城镇私营单位运输业年平均收入69360元标准予以计算,判决支持金某某的误工费请求。
【律师解读】
从接手案件之初,本所律师认为误工费不是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判断标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代表实际丧失劳动能力,更不意味着丧失劳动权利。因此,误工费赔偿的认定不应受到年龄的限制,而应从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来考虑。金某某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能够证明其实际参加劳动获取合法报酬,并因事故导致误工,相应的误工费损失应予支持,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老年人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遂经过本所律师日日夜夜对案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成为这次对误工费索赔的有力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