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情形下能否主张服务费用

周煜
2025-09-22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9日,A公司(本案被告)与B公司(本案原告)签订了《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由A公司接受B公司提供的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由B公司撮合A公司与放贷机构形成借贷关系,该协议约定A公司计划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285万元,具体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以放贷机构与A公司签署的《借款合同》等文件相关内容为准,并在服务费、信用保证金及质保服务专项款的条款中约定其他费用为78000元。后A公司获得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但因B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A公司拒绝向其支付服务费用。2022年3月24日,B公司以A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服务费用78000元,并赔偿律师费损失等。

根据A公司陈述,代理人了解到,B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22年2月联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C,因A公司有贷款需求,C向该工作人员告知了其在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方式方面的要求,该工作人员承诺将根据A公司的需求进行筛选。签订合同当日,B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C发送的定位为江苏银行,并告知C贷款利率为年利率3.6%。因办理贷款全程由B公司工作人员线上办理,C未能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直至贷款发放后,才明确知晓贷款银行、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均与C向B公司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完全不符。

二、本案争议焦点

B公司是否履行如实报告的义务,是否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行为。

三、被告意见

代理人认为,1、B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A公司无需支付报酬。微众银行推出的微业贷是一款向社会公开的产品,企业可直接向微众银行申请。在B公司联系A公司之前, C已知晓A公司在微众银行享有贷款资格,具有285万贷款额度,A公司可随时自行向微众银行申请。A公司获得该贷款额度并非通过B公司的服务,也并不需要B公司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因该贷款是公开的产品,无需B公司作为中间人牵线搭桥,也就不存在B公司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因此,B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A公司无需支付报酬。2、B公司未履行如实报告的义务,其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无权请求支付报酬。在C与B公司工作人员接触过程中,B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贷款银行为江苏银行,甚至在要求C面签合同时,向C发送的定位也是江苏银行面签网点。因B公司从未向A公司披露贷款发放主体为微众银行,C被诱导并相信贷款银行为江苏银行。B公司工作人员告知C贷款利率为年利率3.6%,但贷款实际年利率为8.64%,远高于B公司告知的年利率。B公司隐瞒贷款利率为8.64%的事实,向C提供贷款年利率为3.6%的虚假信息,致使A公司办理了贷款。C已向B公司明确所需要的贷款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而非等额本金并按月计息,但B公司故意隐瞒贷款还款方式,直至贷款发放后C才发现还款方式与预期严重不符。因B公司未履行如实报告义务,故意隐瞒上述重要事实,致使A公司不仅负担了高额利息,还背负了极大的还款压力。B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B公司非但无权请求支付报酬,反而应对A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B公司未按约提供中介服务构成违约,A公司无需支付报酬,更无需承担违约责任。C已将A公司对贷款的要求充分告知B公司,B公司理应按A公司的实际需求去寻觅、搜索信息,找到符合A公司预期的贷款,并促使A公司能够订立合同。本案中,A公司虽然已获得贷款,但贷款银行、贷款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皆与A公司预期严重不符。B公司为恶意促成A公司订立合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而未能按约提供中介服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B公司违约在先,本案合同目的并未能实现,A公司无需支付报酬。

四、法院判决

该案经多次开庭审理后,A公司与B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A公司支付B公司部分服务费,其余诉讼请求B公司自愿放弃。

五、律师提示与建议

小微企业在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获得贷款的情形下,为了解决经营周转所需资金的燃眉之急,可能会盲目相信中介公司。为避免信息不对城,企业在前往面签地点时要保持警惕。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办理贷款,均需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重点关注贷款金额、贷款银行、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是否与中介公司口头告知的信息一致。


分享